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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编辑日期:2018-09-02 作者: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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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为了深人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公开向社会发布了《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新事物,随着《民促法》及系列民办教育新政的深入实施,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我国逐步兴起,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和趋势。本文从治理体系上研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问题,试图就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制度提出对策建议,并为《实施条例》的进一步修订贡献智慧、提供方案。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中的治理难题

    由于政府管理监督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滞后等原因,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当下还存在不少治理难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如何实施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审批问题。二是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质量问题。三是如何促进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问题。四是如何防控营利性民办学校运行风险问题。

    二、境外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治理经验及借鉴

    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对营利性学校治理体系建设上作了很好地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效仿和借鉴。

    1.通过立法赋予营利性学校合法地位,明确其进入领域

    当前,各国营利性学校的准入领域,多以中学后教育为主。美国受《退役军人安置法案》和1986年国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案》学生补助政策的刺激,美国营利性高校在各州发展迅速。英国通过设立相关高等教育法案,鼓励商业公司涉足高等教育领域,允许私立大学进行营利性运营,因此催生了部分营利性高校。

    2.设置最低办学标准,保障营利性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在学校设立标准上,虽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段的营利性学校的设置标准都有所差异,然而基本上在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的国家中,对于营利性学校一般都规定了最低设置标准。如,马来西亚在《私立高等教育法案》中,规定了营利性学校校园设施建设的最低标准规范。美国允许营利性学校举办的州,也大多设立了最低办学标准。在学位授予标准上,对举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一般都与非营利性学校坚持相同的标准。

    3.通过给予学生助学货款等方式,引导并支持营利性学校发展

    在财政资助方面,总体而言,相关国家及地区除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营利性学校有所资助外,对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则普遍不采取直接资助策略。在高等学历教育阶段,美国各州主要是以学生贷款和提供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营利性高校资助;而法国公共财政资金则多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进入营利性高校。

    4.着力保护受教育者权益,加强对营利性学校经营行为的监管

    一些国家及地区对营利性学校经营行为的监管重点,主要在于加强广告与招生行为的监管,建立受教育者权益侵害案件处理机制以及探索建立联合监管体制。一是加强广告与招生行为的监管。二是建立受教育者权益侵害案件处理机制,多途径保护受教育者权益。三是探索建立联合监管体制。

    5.重视中介及行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多方共同监管功能

    营利性学校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数量较多、分布较广的现状,使得政府缺少相应的资源和能力进行管理,因此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便在一些国家及地区营利性学校的设置准入、过程监管、质量保障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国家及地区还通过中介组织对营利性学校实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如在教师准入方面,美国一些州政府教育当局一般对营利性大学教师都实行资格证书制度,规定教师任职通常必须持有教师执照,且在学历学位方面有一定要求,并具体交由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三、我国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体系的构建

    1.健全营利性民办学校准入制度

    2.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日常运行监管制度

    3.建立信息强制公开及违规失信惩戒机制

    4.健全办学风险预警、防范及干预机制

    5.建立健全营利性民办学校质量保障体系

    6.健全营利性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机制

(摘编自《教育与经济》2018年第3期  董圣足,刘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