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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试行)

编辑日期:2019-08-26 作者: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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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教民〔2019〕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等法规政策,促进全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综合监管

    1.严格监督设置。各地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布局规划,统筹民办学校的设立,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指导和引导,防止盲目设置,造成教育资源闲置浪费和结构布局不合理。注重发挥民办教育在满足社会多样化、选择性和高质量教育需求方面的作用,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民办学校。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学校设置评审委员会,重点对举办者资质、经费保障、教学场所、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进行前置审查。举办者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民办学校在设置过程中,应坚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各地要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随意下放审批权限。设立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分管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承担监管职能的科(处)室,确定相关人员从事监管工作,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4.建立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各地要围绕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将结果作为招生计划下达、表彰奖励、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修订完善年检指标和办法,提高年检实效。

    5.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6.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情况、年度资产财务情况、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违法违规办学的惩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平稳有序退出机制。

    二、规范办学行为

    7.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载明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后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

    8.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管理,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教育教学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10.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民办高校督导专员每年度要报告学校的办学情况,及时报告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

    三、完善工作机制

    11.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应将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开展民办教育监管和服务工作等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

    12.完善处罚机制。各地要完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处罚机制,依法对招生、办学经费管理使用、重大事项变更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督导检查,强化常态化监管,形成持续震慑。对违规办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落实激励机制。对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的民办学校,各地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落实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可设立发展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4.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民办教育监督平台,设立投诉热线、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社会监督员制度,可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责任督学、媒体记者、学生家长等组成社会监督员队伍,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要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行业监督的作用。

    15.强化问责机制。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当,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切实严抓严管,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