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回复政协提案:持续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编辑日期:2019-12-30 作者: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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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官网刊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93号(教育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内容如下:

    一、关于政府尽职履责,树立社会资本方投资信心的问题

    我国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先后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这都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体系也在逐步完善。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教发函〔2017〕88号)等,中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重点政策是一以贯之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将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形成合力,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关于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方建设学校的问题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在教育领域运用PPP模式。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将教育作为推广实施PPP的重要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强调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

    二是加强规范引导。构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标准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操作指南、合同指南、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加强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定印发指导性文件,强化规范运作,要求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强调各地要依法依规将规范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重诺守约。

    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同时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四是加大融资支持。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总规模为1800亿元的中国PPP基金。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共有教育类项目425个、投资额2471亿元,其中落地项目250个、投资额1430亿元。

    三、关于购买民校学位,解决学位暂时供给不足问题

    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指出: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四、关于监管关联交易,防止举办者恶意抽逃资金问题

    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等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规范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同时,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每年应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今后,教育部将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大民办学校年检力度,发挥年检工作对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费用合法、合理支出的重要作用。关于设立学校资金专用账户并在主管部门备案,对资金往来进行监管的建议,值得研究。

(摘编自中国民办教育共同体微信公众号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