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编辑日期:2019-10-31 作者: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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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15项政策措施。

    一、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各地要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加大支持力度。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

    (二)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

    (三)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

    二、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四)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

    (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七)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八)强化投入支持。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优化保障政策

    (十一)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

    (十二)支持开展上门服务。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

    (十四)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

    (十五)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各地要出台支持政策,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摘编自中国政府网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