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条例》修订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共8章54条)。2021年4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共9章68条)。
一、修订背景
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层次类型多样、结构功能完备、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加速形成。
一是规模总量稳步增加。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二是类型层次日趋丰富。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职业大学的设立,打开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通道,民办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政策保障更加有力。民办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订,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上下衔接、部门协同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正在形成,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从国家到地方都构建了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民办教育治理新格局初步形成。
二、修订内容
新《实施条例》共9章68条,与旧《实施条例》(8章54条)相比,在结构上,主要有三处改动:一是删除原“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二是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与“管理与监督”两章;三是将“扶持与奖励”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将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23个条款。
第一章 总则部分:新增了加强民办学校党的领导一条,强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明确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强调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由现行条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民办学校的设立”2章合并而来。系统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义务,以及审批设立等各环节的要求。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的鼓励与限制规范,特别是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针对举办者变更、集团化办学、在线教育、学校名称等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新增章节,重点落实法律关于师生权益保障的规定。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对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平等对待,规范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新增章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体系化,规定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信用管理、评估评价、教育督导等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监管体系,以规范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最大的调整是对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
第八章 法律责任:细化了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从业禁止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的概念,规定了实施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突出亮点
(一)进一步增加了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新《实施条例》增加和明确了扶持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等在线办学行为。
“在支持与奖励方面的最大调整是,删除了‘合理回报’相关条款,同时,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举措,明确了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导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新《实施条例》着重依法落实、完善了民办学校收费和管理机制,健全了民办学校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规则,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
(二)为过度资本化“设禁区”“亮红灯”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红灯”。
新《实施条例》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内容,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形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新《实施条例》在一般的处罚规定之外,给予从业禁止,即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的工作,情节最严重的可以终身禁止。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能够履行好法律义务。
(三)禁止公办学校办民校
新《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在很多地方,这一方式曾被认为是快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良方”。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这种办学模式也对教育生态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正常教育秩序。”
此外,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新《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解读:新《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本次修订可以看出:一是在办学方向上,始终坚持和不断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学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在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三是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四是在政策要求上,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五是在动力机制上,更加依靠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灵活、敏锐的优势,有效激发民办教育的内生动能。
(综合摘编自教育部门户网站、光明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