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新规”
近日,合肥市发改委、合肥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推进全市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收费管理。
一、收费形式
合肥市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试点放开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主制定,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备案。
新办民办学校收费和新增项目收费实行试行标准,具体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合肥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执行,试行期2年。
二、规范收费
合肥市将保持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收费标准一经审核(备案),两年内不得调整。
学费、住宿费要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入学时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此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三、退费管理
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对外公示后执行。
(摘编自《合肥晚报》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