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编辑日期:2021-11-30 作者: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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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

    一、加强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

    《规定》明确,非学历教育要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办学行为

    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到2023年,我国非学历教育市场规模将超过6000亿元。如何规范管理这一庞大市场迫在眉睫,而《规定》的出台正逢其时。

    《规定》明确,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在落实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方面,《规定》要求高校党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合作办学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等。

    同时,《规定》界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从立项与招生、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条件保障等方面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提出要求:在立项与招生方面,《规定》严格立项审批、规范项目名称、加强信息公开。此外,明确提出,“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在教学管理方面,就制度建设、教学形式、资源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在财务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在条件保障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三、实现办学全过程受监控、可追溯

    《规定》提出了多项举措,要求建立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同时,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全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防范腐败风险。有关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摘编自高教风云微信公众号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