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要点解读
一、最大亮点:“同等地位”与“平等机会”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学校学生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第3条对职业教育地位进行规定,指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第53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解读:
1.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着要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在大众认知中,职业教育功能定位偏弱于普通教育,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社会把职业教育作为“层次教育”,让教育扮演了“分层”的功能。新法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有利于改变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认识,拓宽职教学生的成才空间。
2.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意味着将职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大众对职业教育学生的偏见层出不穷,职业教育被区别对待也十分常见。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为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新法还作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如:第12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第51条明确,高职学校学生不仅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还可以取得学位证书。这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认可度,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
二、两个遵循:“7个坚持”与“德技并修”
第4条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解读:
1.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原则。首次提“7个坚持”(原法里没有,多次修订稿也未提及),这体现了职业教育发展方向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结合,体现了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的根本要求,更体现了教育的人民性。
2.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共有职业学校1.13万所,在校生超过3000万人,但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还不到30%(发达国家为40%左右)。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指出,我国从制造业大国转型向智能制造创新型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在劳动力数量的占比要达到与发达国家基本一致的水平。
新法在不同方面对贯彻这一目标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学校,第38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对教师,着力加强“双师型”教师建设,第45、46、47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制度,创新方式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对学生,第37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第49条规定学生应当养成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等。上述规定都有利于培养更多德技并修的职业教育人才,让更多人才成为高技能工匠、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三、三大趋势:“相互融通”“有效贯通”“协调发展”
第14条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义务阶段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15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第37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解读:
1.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2021年发布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明确,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以“技能+理论”的职教高考将成为职业本科学校招生的主渠道。高等教育阶段的普职融通还有更广泛发展的空间,新法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此外,新法第17条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使普职融通的落实更具操作性。
2.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新法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中专、大专、本科打通之后,就会形成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双轨并行的学历上升体系。这为中职学校学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必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职学校的积极性。截至目前,教育部陆续批准设立了32所职业本科学校,专科不再是职业教育的天花板,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将在未来一段时间迎来大发展。
3.“普职协调发展”不等于“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第14条规定有四个关键词:第一个是“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第二个是“不同阶段”,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第三个是“因地制宜”,就是说不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第四个是“协调发展”,就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它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有相同、有不同。
从“分流”到“协调”,并不意味着取消中职、大力发展普高,而是要转换赛道、转变发展中职的思路,以普职融通的思维,把职业教育办成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社会认同度,由此拓宽学生的成才选择,缓解社会的教育焦虑。
保持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政策仍有必要,且仍将持续。就中等职业教育必要性而言,陈子季指出,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的重任。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既可以满足不同禀赋和潜能学生的学习需要,又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成长成才空间和通道。
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第6条指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9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第25条明确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26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
1.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学校。此前,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均强调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职业教育。这是政策导向,也是现实需要。职业教育是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新法中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更有利于发挥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办学的优势,有助于形成多元、开放、融合的办学格局。
2.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具有差别化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给予的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不区分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均是统一予以扶持的。但同时需要注意,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以及参照公办学校拨付的生均经费等补助政策,则仅针对非营利性职业学校。
五、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24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40条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第41条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解读:
1.职业教育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法特别强调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重视先进制造等产业所需要专业以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专业的发展布局,并给予倾向性支持,这对职业教育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具有重大影响。
2.完善产教融合的制度支撑,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同时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3.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等活动所取得收入的使用范围。在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扩展到支付绩效工资,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较大的资金管理自主权。
六、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机制
第54条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其中,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解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但我国2021年职业教育数据是: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整个高等教育的20%左右。新法针对这一问题,强调发挥市场作用,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更多经费保障。对此,有专家指出,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投入,要在学校的公益逻辑和企业的市场逻辑中寻得结合机制,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国家应优先保障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国计民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其他新职业、新业态,则可多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
(综合参考来源:教育部门户网站、中国教育报、中国职业教育微信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