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教育法“新”在哪儿?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26年以来首次大修。此次修订充分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
从结构上看,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体系结构也更加完备,包含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职业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共8章69条。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内容大大拓展丰富,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0000多字,内容大为拓展丰富,条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在以下十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一、概念内涵: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从原法的“技术技能人才”到新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概念内涵上是个重大突破。这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职业教育的培养目的更为明确,进一步指明了职业教育育人方向。
二、定位地位:从“层次”到“类型”
新法在人才培养定位上首次明确地表述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同等重要地位”和“教育类型”这两个关键词使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甚至是革命性的变化。
三、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建立工作顶层协调机制
此前,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呈现“两张皮”:教育行政部门管职业学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职业培训,两者很少往来。新法明确“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这一规定突破了之前管理体制顶层协调机制的不足,解决了管理上最大的难题。
四、体系框架:突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
原法对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表述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新法为“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这一表述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职业教育的适应性,更加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现代性。
五、办学层次:为培养高精尖的技术技能人才留出空间
新法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体现了职业教育办学层次上的突破,为培养高精尖的技术技能人才预留出了空间,也为更好地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了法律支撑。
六、办学力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过去的职业教育主要由政府来办,鼓励“校企合作”。新法进一步扩大办学主体范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
七、证书制度:既有学历证书又有学位证书
过去职业技术教育只有学业证书,没有学位证书。新法明确“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这既能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各个层次有机衔接起来,又符合扎根中国大地办职业教育的文化特色,在一定程度缓解了家长的焦虑。
八、保障体系:既有责任分工又投入“真金白银”
新法从第54条到第62条,9条的篇幅都是关于投入保障的条款。尽管新法中没有具体写职业教育投入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但“相适应”三个字以及规定应制定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还是弥补了过去对投入保障相对含糊的表述。
九、回应民众关切:对普职比、升学、就业问题的新表述
普职分流的强制性意味越来越弱,但由于教育本身具有分流分层作用,特别是基于职业教育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支撑作用,以及国家对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总体考虑,相关政策仍然会继续执行,只不过执行时会更加注重符合实际,注重方式方法,注重协调发展。此外,新法在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毕业生的证书颁发及如何为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创造平等机会等方面都回应了民众关切的问题。
十、法律责任:明确了责任和惩罚措施
新法增加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应接受的惩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见,法律责任明确有力,是“带钢牙”的法律。
(综合参考来源:教育部门户网站、人民政协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