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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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并且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能是合资办学,也不能是外国教育机构或个人单独办学。
一、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演变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定义、性质、范围和形式,并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2004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具体实施要求,进一步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备案、评估和监督机制,同时明确了办学机构的管理职责、招生要求、课程设置等事项。
2007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出台,要求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防止低水平重复办学;2009年,教育部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强调通过评估促进办学质量提升,保障学生权益;2016年,《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提出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并强调优化中外合作办学布局,提升办学质量。
2019年之后,教育工作要求同时做好“引进来”和“走出去”,有效利用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使我国成为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世界重要教育中心。2019年,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试行)》,为高校境外办学提供指导,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延伸;2020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提出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2025年,《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完善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策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要教育中心。
二、中外合作办学主体分类
按照办学主体分类,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大类。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以专门的教育机构形式存在的中外合作办学,又可分为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两种:
独立法人类就是通常说的11所中外合作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香港城市大学(东莞)、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温州肯恩大学,这类大学有独立的校名、董事、校长和办学章程等。
非独立法人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类似大学院校下设的一个二级学院,实行独立管理,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中法工程师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的中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指中方和外方院校以专业的形式进行合作,不设独立的办学机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部分依托于国内高校的二级学院联合办学。例如齐鲁工业大学基辅学院、山东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等。
二是不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而是直接和国外大学的某一学科或某个专业直接开展合作教学,这也是目前最普遍的合作方式。例如济南大学开设的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网络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三、中外合作办学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的培养模式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2+2”分段培养模式、“3+1”分段培养模式、“4+0”培养模式和混合培养模式。
(一)“2+2”模式
学生在国内院校完成第一和第二学年的学习,后两年可自主选择在国内或国外合作院校完成学习,所学专业不变。
(二)“3+1”模式
学生需要在国内院校完成大一、大二和大三的学习,大四时可自主选择在国内或国外院校学习,所学专业不变。
(三)“4+0”模式
学生大学四年都在国内完成学业,不需要出国,这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最主要的办学形式。通常采用这种模式的院校会将外方原版教材和教授引进,保证国内学生不出国也能接触与国外相同的教育资源。
(四)混合培养模式
进入大学后还会进行二次选拔,在选拔通过后再进行“2+2”“3+1”的分段培养。如果没有通过选拔,则按照“4+0”的模式培养。
(综合参考来源: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国教育在线等)


